当事人信息
XX机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XX院。
被告人刘大朝,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30日由岳阳市XX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1年3月3日由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徐双,湖南金州(岳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由岳阳市岳阳楼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审理经过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XX院以岳楼检一部刑诉[2020]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大朝犯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XX,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做出(2020)湘0602刑初727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刘大朝在法定规定期限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日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21年7月16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XX院以岳楼检一部刑变诉[2021]z6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将以岳楼检一部刑诉[2020]337号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变更为组织卖淫罪向本院提起XX,并指派XX员王瑛出庭支持XX。被告人刘大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XX院指控:2015年10月,被告人刘大朝在岳阳市岳阳楼区xx足浴城,2017年6月,因生意欠佳,刘大朝便开设了B项目“打飞机”(188元)、D项目“性服务”(388元)等色情服务项目。
2017年7月18日,被告人刘大朝招聘吴天成(已判刑)在其开设的金莎港湾足浴城上班,由吴天成负责介绍该店卖淫女为客人提供性服务。2017年7月24日21时许,吴天成先后接待了嫖客田某、杨某、何某、邓某等人后,分别推荐了卖淫女殷某、刘某、张某、兰某提供性服务,并安排了房间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当日22时许,XX机关接群众举报后,在足浴城内将上述正在进行卖淫嫖娼的违法人员查获。
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刘大朝主动向岳阳市XX分局xx派出所投案。
对上述指控的事实,XX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XX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治安管理法规,以招募、雇佣等手段,组织、管理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XX机关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刘大朝依法予以判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刘大朝对XX机关指控其组织卖淫罪的事实供认不讳,对列举的证据无异议。
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大朝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刘大朝主动向XX机关投案自首,且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其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XX院指控被告人刘大朝犯组织卖淫罪的事实属实,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告人刘大朝在本院庭审自认组织卖淫期间的违法所得约为人民币7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人田某、杨某、何某、邓某、殷某、刘某、张某、兰某等人的证言,岳阳市XX分局xx大队民警出具的被告人刘大朝投案经过的证言,记录本、进货本、银行交易单、营业执照,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刘大朝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相互印证,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大朝违反国家治安管理法规,以招募、雇佣等手段,组织、管理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XX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大朝犯组织卖淫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大朝在案发后能主动到XX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大朝组织卖淫期间的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据此,对被告人刘大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大朝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3日起至2024年9月2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刘大朝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