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杨小东与岳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杨小东,男,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 被执行人:岳超,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小东与被执行人岳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岳超与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8)藏0235执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米玛多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洛桑平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