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启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滕文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现住贵阳市观山湖区。
审理经过
原告金启成与被告滕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启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滕文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金启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20000元。2、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滕文强因房屋装修于2019年3月14日至2020年8月8日通过银行、微信和支付宝转账,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并于2021年2月10日向原告拟写欠条一张,约定与于2021年5月1日前还清。逾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不归还借款,为维护原告权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被告辩称
被告滕文强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滕文强以房屋装修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金启成多次借款,原告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给被告,双方于2021年2月10日结算核账后由被告滕文强拟写借条一张,载明借款人滕文强滕借到出借人金启成人民币120000元,月利息1.5%,借款到期日为2021年5月1日。逾期后,原告索要未果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发生的借贷关系属民间借贷纠纷,立有借据及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系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予保护。原告将借款交付给被告,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及时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庭审中原告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和放弃利息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六十八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滕文强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金启成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金启成自愿负担。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金启成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