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四川省稻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姓名 苏辉 性别 男 民族 汉族 出生 日期 1995年9月15日 住址 四川省稻城县金珠镇七家村亚热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强制 措施 2021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 2021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4月29日被逮捕。 犯罪 前科 无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稻检刑诉〔20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辉犯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苏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 意见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认为被告人具有坦白、初犯等情节符合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 本院认为 被告人苏辉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苏辉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被告人苏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折抵2021年4月9日至2021年4月12日期间被羁押的3日后,刑期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2021年5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