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兰州皋兰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
法定代表人:李功汉,系董事长。
被执行人:曹天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被执行人:窦锦雯(曾用名窦存翠),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被执行人:魏翔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礼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8)甘0122民初9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曹天顺、窦锦雯(曾用名窦存翠)支付申请执行人兰州皋兰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413.11元及2018年11月19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待计利息和相关费用,被执行人魏翔鹏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执行人曹天顺、窦锦雯(曾用名窦存翠)、魏翔鹏负担案件受理费716元。因被执行人曹天顺、窦锦雯(曾用名窦存翠)、魏翔鹏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兰州皋兰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另被执行人曹天顺、窦锦雯(曾用名窦存翠)、魏翔鹏应承担本案执行费81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兰州皋兰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甘0122执2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