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喜根,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学芬,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系王喜根之妻。
被执行人:徐增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吉广,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喜根与被执行人徐增英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2020)豫1303民初96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喜根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徐东朝名下有车牌号为豫R×××××牌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徐增英放弃对该车辆的继承,但徐东朝女儿徐娟作为继承人之一,暂未确定是否继承该遗产,故该车辆暂无法执行。另被执行人向我院递交书面申请,称放弃继承其父徐东朝名下所有遗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徐东朝其他遗产线索,本案相关执行行为无法进行,可待继承人继承其他财产时再次恢复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徐增英放弃继承徐东朝名下的所有遗产,故本案暂无法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豫1303执16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