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佰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昭平县。

被告:周江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昭平县。

被告:梁志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昭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林佰英诉被告周江宇、梁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佰英、被告梁志平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江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林佰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并从2021年2月6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是好朋友关系,经常来往。2020年12月6日,被告以要处理一点事务缺资金,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口头答应按月息5分计算利息,约定2021年5月6日还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2

被告梁志平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无异议,愿意分期归还。

被告辩称

被告周江宇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周江宇是好朋友关系,经常来往。2020年12月6日,被告周江宇以要处理扺押车辆缺资金,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5分,被告周江宇立下《借条》,约定借款期限到2021年5月6日。同日,被告梁志平在《借条》上的担保人栏签字,原、被告三人还签订《连带保证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周江宇不能如期还款或抵押物被强制变卖或者丢失的情况下,由被告梁志平负责还清借款,二被告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21年12月6日前,被告周江宇分批共支付给原告利息12,000元。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由此引起纠纷。

另查明,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告周江宇、梁志平的所有银行存款,查封被告周江宇、梁志平的所有房产、车辆,保全额度为100,000元,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财产保全担保。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裁定冻结被告周江宇、梁志平的所有银行存款,查封被告周江宇、梁志平的所有房产、车辆,保全额度10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周江宇向原告借款,立下《借条》进行确认,原、被告还约定被告梁志平对被告周江宇向原告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亦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与被告周江宇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签订的《连带保证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周江宇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规定,被告周江宇应归还原告借款,原告请求被告

3

周江宇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被告梁志平也未履行保证责任,且在保证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梁志平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被告借款时口头约定了利息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的规定,原、被告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部分无效,原告要求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周江宇已支付的利息12,000元,减去按年利率15.4%计算两个月利息2,566.66元,余下9,433.34元作归还本金,至今被告尚欠原告本金为90,566.66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周江宇、梁志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林佰英借款90,566.66元,并从2021年2月6日起按年利率15.4%计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合计2,170元,由原告林佰英负担70元,被告周江宇、梁志平负担2,100元。

4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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