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焦军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君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61022XXXX308241113。

被执行人:杨晓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君县,公民身份号码:61022XXXX010231123。

被执行人:谢振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君县,公民身份号码:61022XXXX011121110。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军强与被执行人杨晓玲、谢振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3507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焦军强与被执行人杨晓玲、谢振江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杨晓玲、谢振江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履行完毕。申请人执行人焦军强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陕0222执1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李子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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