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灏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上海福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周梅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上海天翔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诉讼代表人:张献玮,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灏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梅霞、上海天翔大酒店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未按有关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诉讼费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上海灏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锐 审 判 员 刘琳 审 判 员 姚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想 书 记 员 李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