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粤和物业管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新建南路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9MA4L10M17P。
法定代表人:张俊杰,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人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龙凯,男,****年**月**日出生,苗族,居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粤和物业管理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湖南粤和物业管理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粤和物业管理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粤和物业管理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南粤和物业管理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