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玉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被执行人:李建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连翠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审理经过
杨玉宏与李建勇、连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2民终42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李建勇、连翠玲于2020年4月30日之前偿还杨玉宏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其中的借款本金6000元自2016年12月24日开始计算利息;其中的借款本金70000元自2016年11月23日开始计算利息;上述两笔借款的利息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李建勇于2020年4月30日偿还杨玉宏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7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对李建勇、连翠玲已偿还的36000元折抵为利息,其二人在偿还杨玉宏上述第一项借款的利息时,予以扣除;杨玉宏指定收款账户为中国工商银行卡号62×××17的账户,用户名是杨玉宏;李建勇、连翠玲于2020年4月30日之前按照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则双方就本案别无纠纷。如李建勇、连翠玲未按照上述协议履行,则杨玉宏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4315元由李建勇、连翠玲负担(已履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李建勇、连翠玲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在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情况,经调查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李建勇、连翠玲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杨玉宏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明新 审判员 刘伟杰 审判员 赵 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