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古城区几木设计工作室。
法定代表人:杨绍德,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702MA6M822F2B。
地址:古城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亮波,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2021年4月15日,本院收到古城区几木设计工作室的起诉状。起诉人古城区几木设计工作室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6500.00元。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因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给原告带来的损失163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7日,原、被告签订《几木设计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由被告将大理三月街云水居33-34栋房屋交由原告进行装饰装修及施工,合同载明承包方式、合同总价、材料供应、结算及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原告依据合同要求完成装饰装修及施工,目前该房屋已投入使用。但被告却未如期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经双方结算,2019年1月18日,被告书写《欠款单》载明欠款1130000.00元,后经催要,被告还有剩余工程款56500.00元未付。为了维护权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专属管辖中的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双方2017年3月17日签订的《几木设计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所在地为大理,双方在《欠款单》中约定了由古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经审查认为双方约定的管辖协议无效,本案不能根据管辖协议确定管辖,应当按照专属管辖确定管辖法院,现古城区不属于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古城区几木设计工作室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