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生产路5号。 负责人:王精一。 被执行人辛利宾,男,1980年03月15生,汉族,住郑州市怡丰新都汇。被执行人段兴枝,女,1993年03月10生,汉族,住郑州市农业路。

审理经过

关于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辛利宾、段兴枝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0108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辛利宾、段兴枝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27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穆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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