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高健立、席海深、王丽艳:
关于你(或你单位)与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水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2019)辽1322民初23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水支行于2021年6月1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立即给付申请人49999.98元及利息。
2、本案执行费657元,受理费493元。
如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