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创为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田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
法定代表人:杜海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湛(系公司员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被告:和田中习润源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刘家庆,董事长。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创为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创为公司”)与被告和田中习润源林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习润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创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习润源公司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 原告创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424,000元并支付工程款相应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客户受电工程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在材料到场支付原告第一笔工程款94,800元,主体工程完工后支付第二笔工程款189,600元,竣工验收完成并送电支付第三笔工程款189,600元,剩下合同价5%的钱作为质保金。2019年4月29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变压器质保金23,700元,2019年5月30日被告支付了原告50,000元,但是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要工程款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被告辩称 被告中习润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客户受电工程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承包方式为一次性包干,承包总造价474,000元。2019年4月29日原告创为公司向被告中习润源公司支付23,700元工程保证金,2019年5月30日被告中习润源公司向原告创为公司支付工程款50,000元。2019年5月10日该工程竣工验收。
另,原告创为公司庭审中放弃主张逾期利息。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客户受电工程合同》、银行回单、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单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被告中习润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进行质证,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客户受电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双方均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474,000元,被告已支付50,000元,该工程已于2019年5月10日竣工验收,故对原告主张的424,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另,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利息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和田中习润源林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新疆创为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田分公司支付工程款42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60元,由被告和田中习润源林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郑 丽
审 判 员 曹 春 灵
人民陪审员 裴 新 华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阿迪拉·阿布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