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肃宁县发展和改革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9267666454943,住址:肃宁县县政府办公楼六楼,法定代表人:孔香玲,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双,女,河北清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易东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

被告:肖永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

被告:韩素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

被告:宋建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

四被告诉讼代表人:易东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

四被告诉讼代表人:肖永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

被告:李可心,****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

被告:王连进,****年**月**日出生,汉族,肃宁县。

被告:曹振宁,****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

被告:张林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

被告:吴艳伏,女,****年**月**日出生,住肃宁县。

被告:滑书翠,女,****年**月**日出生,住石家庄西区。

第三人:王建林,男,****年**月**日出生,住肃宁县。

第三人:王运寨,男,****年**月**日出生,住肃宁县。

第三人:李宗保,男,****年**月**日出生,住肃宁县。

第三人:张树,男,****年**月**日出生,住肃宁县。

四第三人的诉讼代表人:王建林,男,****年**月**日出生,住肃宁县。

审理经过

肃宁县发展和改革局与易东来、肖永占、宋建柳、韩素辉等及第三人王建林、王运寨、李宗保、张树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肃宁县发展和改革局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李可心、王连进、曹振宁、张林帧、吴艳伏、滑书翠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肃宁县发展和改革局撤回对李可心、王连进、曹振宁、张林帧、吴艳伏、滑书翠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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