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修武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修武县幸福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821MB1E3482XE。

法定代表人:韩保田,局长。

被执行人:李财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修武县。

审理经过

修武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执行李财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修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821行审95号行政裁定书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1870.00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李财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二、2021年7月14日、2021年9月2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执行人李财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网络资金信息。

2、被执行人李财旺名下无保险、无证券开户信息。

3、被执行人李财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执行过程中通过修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信息。

四、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李财旺发布限制消费令。

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通知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在指定期限内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2187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当前的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本院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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