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冬福,男,****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汉族,初中文化,从事个体经营,住潍坊市潍城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2018年1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昌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月25日刑满释放。2021年5月1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飞,山东昌潍大鹏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潍城检一部刑诉〔2021〕Z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冬福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建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冬福及其辩护人陈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林冬福驾驶鲁GW××××号轻型自卸货车沿西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潍坊市潍城区兴望街路口处向西右转弯时,遇王某1(男,48岁)驾驶鲁G1××××号二轮摩托车沿西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两车相撞,致王某1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1年3月23日死亡。被告人林冬福在事故发生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冬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冬福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冬福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被告人、被害人及亲属的身份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至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出厂合格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刑事判决书;证人林某、王某2的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办案说明;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理化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辩称
被告人林冬福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林冬福系初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经认定,被告人林冬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1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冬福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林冬福系自首,愿意接受处罚,且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林冬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菲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曲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