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旬磊,山东润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临漳县临漳镇红豆家纺门市,住所地:邯郸市临漳县临漳镇铜雀北大街。

经营者:郭强。

审理经过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与被告临漳县临漳镇红豆家纺门市(以下简称红豆家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联公司、被告红豆家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宏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24-13782135号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商品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PaulFrank(大嘴猴)是和CalvinKlein齐名的国际知名品牌,本品牌持有人为美国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它以色彩缤纷、年轻、可爱、时尚感吸引无数狂热粉丝,成为一个全球化的流行潮牌,大嘴猴“Julius”的卡通造型已出现在服饰、鞋、童鞋、内衣、泳装、睡衣、家俱、腕表、太阳镜、童装、儿童卡通书和儿童自行车等各种系列产品上。PaulFrank(大嘴猴)的商品也已在美国、加拿大、欧洲、中东、澳大利亚、香港、台湾、韩国、日本、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中国大陆等各地销售,(全世界超过2000家店铺),商品成功植入了各种热播的影视作品,成为众多明星的宠儿,在世界各地大受欢迎。二、为了更好的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Paulfrank公司一直非常重视品牌的维护和推广,于1995年12月创作完成了大嘴猴“Julius”卡通形象的美术作品,后又在其生产销售的第20、21、22、24、25等群组产品上后注册了第13782135、1469453、10065565、15867862、10065566、10065954、10065953等众多商标,经过该公司的积极努力,目前已形成完成的知识产权体系。三、为了更好的开拓中国市场,2015年1月1日,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将PaulFrank(大嘴猴)品牌在中国大陆、香港、澳门的相关权益独占许可给授予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责在上述市场内维护品牌形象、进行市场推广、并负责品牌的维权事宜,并授予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将其所获权利转授权给第三方,授权有限期至2030年2月28日。四、随着原告商品信誉及品牌知名度的节节提升,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商品的现象层出不穷。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床上用品内销售的毛巾,涉嫌侵犯原告上述13782135号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红豆家纺辩称,店铺经营时间比较短,原告来购买的被罩也是赔钱处理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当庭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举证

原告宏联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2018)鲁莱西证经字第62号公证书,来源于山东省莱西市公证处,证明涉案商标权利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状态证明和基本情况。2、(2018)鲁莱西证经字第63号公证书,来源于山东省莱西市公证处,证明涉案商标权利人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3、(2019)锡江证经内字第2418号公证书,来源于江苏省无锡市江南公证处,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合法有效,涉案商标权利人已经将在中国大陆地区他人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维权授权给原告,原告有权将相关权利转委托。4、(2018)锡江证经内字第967号公证书,来源于江苏省无锡市江南公证处,证明原告将相关的取证权利委托给了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5、(2021)豫焦恒证内民字第198号,来源于河南省焦作市恒大公证处,证明原告的登记情况。6、(2018)锡江证经内字第1631号公证书,来源于无锡市江南公证处,证明原告的登记情况,将相关起诉等权利委托给了张洁律师、俞文滨律师和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人有权代理原告在国内提起诉讼,并有权将相关权利进行转委托。7、(2018)锡江证经内民字第371号公证书,来源于江苏省无锡市江南公证处,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告已经取得了涉案商标权利人的在中国大陆独占许可使用商标权,原告并有权将该权利授权给第三方。8、(2018)莱西证经字第45号公证书,证明涉案商标注册情况,涉案商标核准使用商品类别(第24类),注册人是: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至2026年6月27日。9、(2019)豫焦恒证内民字第2060号公证书及封存的侵权实物,来源于河南省焦作市恒大公证处,证明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的事实。10、知识产权服务费发票,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告质证

被告红豆家纺的质证意见为:对原告宏联所提交的证据均不予认可。

被告红豆家纺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保罗公司取得了24-13782135号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保罗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宏联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就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采取一切法律行动,并就任何诉争作出回应,且宏联公司可以将授权书中所列代理权限转委托他人或律师行使,有效期自2015年1月1日至2030年2月28日。2019年1月1日,宏联公司授权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宏联公司大嘴猴品牌知识产权保护代理人,有权对涉嫌侵权商品进行购买、公证以及代为签署民事诉状并提起诉讼等权利,并有转委托的权利,委托期限自2018年6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18年10月8日,宏联公司委托张洁律师、俞文滨律师、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为宏联公司大嘴猴品牌知识产权保护代理人,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制止并清除中国大陆及港澳地区的任何仿冒、假冒及其他任何侵犯宏联公司享有的知识产权行为,有权对涉嫌侵权商品购买、公证、代理诉讼案件等权利,委托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1月11日,张洁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刘承祥、苏旬磊为宏联公司与红豆家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代理人。

2019年12月16日,焦作智丰泰和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福涛向河南省焦作市恒大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2019年12月20日,姜福涛与河南省焦作市恒大公证处公证员赵某、陈某一起来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的一家商店(门头显示有“红豆家纺”等字样),公证人员用自带手机对该商店外观进行了拍照,该商场内有营业执照(显示有“临漳县临漳镇红豆家纺门市”等字样),姜福涛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商场购买了床上用品,并取得票据(号码:0001753)一张,购物行为结束后,公证员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拍照、封存,对上述票据进行了拍照,票据及封存后的物品由姜福涛保管。河南省焦作市恒大公证处出具了(2019)豫焦恒证内民字第2060号公证书,对以上取证过程进行了公证。

在庭审过程中,本庭组织双方当事人当庭打开公证处封存的案涉产品,经双方当事人当庭比对,均认可公证处封存的实物与公证书中拍摄的侵权产品实物为同一产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宏联公司系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依法应当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双方未就法律适用作出选择,应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作为解决本案争议的准据法。

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系涉案第24-13782135号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人,该商标尚在有效期内,其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就上述注册商标授予宏联公司在中国大陆、澳门及香港地区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故宏联公司享有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其有权以自己名义单独提起本案诉讼。

被控侵权产品为床上用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类商品。且被控侵权床上用品表面显著位置印有大嘴猴图案,已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经比对,被控侵权美术作品与宏联公司涉案第24-13782135号商标相比,整体构图和设计基本一致,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相同商标。因该被控侵权商品并非权利人或宏联公司授权生产,故应属于侵犯宏联公司涉案商标权权属侵权的商品,红豆家纺销售该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宏联公司的商标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具体赔偿数额,因宏联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红豆家纺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红豆家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涉案侵权产品销售价格、销售数量、同行业利润率水平、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红豆家纺的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等相关因素,酌定红豆家纺赔偿宏联公司经济损失4500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临漳县临漳镇红豆家纺门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涉案第24-13782135号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临漳县临漳镇红豆家纺门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500元。

三、驳回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临漳县临漳镇红豆家纺门市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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