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殿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翼城县。
被告:李海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翼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宋殿义与被告李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宋殿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0000元,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为78300元,本息合计168300元,并自2021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至借款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我在我村任信贷员期间,与在北捍信用社工作的被告李海霞相识。被告李海霞以其家经营的煤场需要资金为由,两次向我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率3%。2013年12月27日,被告李海霞偿还15000元。此后便不见踪影,电话也联系不上。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根据原告宋殿义向本院提供被告李海霞的送达地址,不能向被告李海霞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李海霞的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李海霞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宋殿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