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代海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晴隆县。
被执行人:匡忠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2019)黔2323民初1841号民事调解书和代海燕的申请,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执行代海燕与匡忠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2019)黔2323民初1841号民事调解书的确定,被执行人匡忠外于2019年10月25日一次性返还申请执行人代海燕借款本金100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匡忠外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登记。银行存款查询结果显示,有存款963.05元可供执行;不动产查询结果显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查询结果显示,无可供执行企业。本案执行到位963.05元。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代海燕,代海燕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