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代海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晴隆县。

被执行人:匡忠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2019)黔2323民初1841号民事调解书和代海燕的申请,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执行代海燕与匡忠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2019)黔2323民初1841号民事调解书的确定,被执行人匡忠外于2019年10月25日一次性返还申请执行人代海燕借款本金100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匡忠外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登记。银行存款查询结果显示,有存款963.05元可供执行;不动产查询结果显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查询结果显示,无可供执行企业。本案执行到位963.05元。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代海燕,代海燕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