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延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执行人:陕西省信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西北二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35373L。 法定代表人:王海峰,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军胜,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郭延双与被执行人陕西省信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21)豫1303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依据确定的内容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陕西省信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欠款289197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延双与被执行人陕西省信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并向本院递交了执行和解协议书,协议内容:1、双方确认案款总额为292016元(含诉讼费2819元),陕西省信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先向申请执行人郭延双支付该款项的27.1156%,即79182元,剩余部分212834元,因法院已冻结陕西省信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南阳市城市管理局的债权296450.83元,该款在冻结的债权中予以提取。2、申请执行人郭延双放弃本案应付利息。3、若协助执行单位南阳市城市管理局在6个月内未能协助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延双有权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并签订书面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豫1303执24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谭 猛 审 判 员 范 鑫 代理审判员 韩 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益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