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莲淑,女,****年**月**日出生,朝鲜族,初中文化,退休工人。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哲锋,吉林郭新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辛立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初中文化,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立河(辛立风弟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荣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风义(荣波儿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宋莲淑与被告荣波、辛立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莲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宋莲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宋莲淑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季从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盛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