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友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溆浦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友松犯诈骗罪一案,本院2020年4月8日作出(2021)湘1224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对被执行人李友松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执行。
2021年6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友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1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银行存款145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在工商、证券、车辆等有登记信息;2021年6月18日向中国人寿溆浦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无投保及保险收益;2021年7月16日向溆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7月18日向溆浦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2021年7月27日到溆浦县龙潭镇梓坪村村委会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7月30日本院对执行人李友松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7月30日,被执行人李友松应缴纳罚金5000元,已执行到1450元,尚有3450元未执行到位。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恢复执行,再次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