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石亚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喜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嵩县第六建筑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治更,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嵩县闫庄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石树立,镇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石亚飞与被申请人张喜河、嵩县第六建筑安装公司、嵩县闫庄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受理后发现该案没有生效的法律文书做支撑。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应驳回再审申请人石亚飞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石亚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郭英杰 审判员 谢会鹏 审判员 贾改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程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