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向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竹凤,四川程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喻稚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向阳于2018年5月28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喻稚桐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2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担保人王禹航以自有的东风日产天籁牌小型轿车川EH6975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喻稚桐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2万元的财产。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人员 执行员 方 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桂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