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金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海兴县。 被告:任干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审理经过
刘金普与任干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2021年9月10日,原告刘金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刘金普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金普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瑞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凤娟 书 记 员 李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