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监督机关: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李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临朐县人,现住临朐县。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865462394W。
负责人:李茂富,经理。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李飞与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2015)临法商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临朐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民监(2020)37072400004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