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金花
被执行人鲍金锋,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东孝民初字第0014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鲍金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鲍金锋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鲍金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鲍金锋的配偶张金花(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38的存款人民币13600.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