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英德市江夏顺昌门窗有限公司,地址:英德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1。

被告:英德市中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英德市×××××建筑安装公司第一公司设计院宿舍502套房(仅限帮)。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坚,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英德市江夏顺昌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英德市中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8年5月18日,原被告就英德市东华镇华兴豪苑(三期)防火门制定安装,并签订合同,工程款共计153486.4元;2018年7月20日原告将门框安装完毕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40%工程款即61394.56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未支付,故诉诸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英德市中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英德市江夏顺昌门窗有限公司工程款合计160000元,该款项被告英德市中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英德市江夏顺昌门窗有限公司60000元,原告英德市江夏顺昌门窗有限公司在收到该笔款项后到两个月内装好158个门扇,被告英德市中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上述门扇安装好后的七日内支付80000元,原告英德市江夏顺昌门窗有限公司在交付防火门资料给被告英德市中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七日内,被告英德市中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余款20000元。

本案受理费667.43元,由被告英德市中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英德市中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支付最后一期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英德市江夏顺昌门窗有限公司)。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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