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县支行,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鼓场街道河滨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9155507219。
负责人:骆光伦,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李志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金沙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黔0523民初379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县支行申请执行李志刚信用卡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志刚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县支行借款本金90242.65元及利息违约金、手续费,负担案件受理费1250.00元、执行费1546元;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63770.00元,剩余部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志刚从2021年7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县支行1500.00元,在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剩余欠款及利息。因履行期限过长,本案按和解长期履行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0523执7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