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县支行,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鼓场街道河滨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9155507219。

负责人:骆光伦,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李志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金沙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黔0523民初379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县支行申请执行李志刚信用卡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志刚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县支行借款本金90242.65元及利息违约金、手续费,负担案件受理费1250.00元、执行费1546元;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63770.00元,剩余部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志刚从2021年7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县支行1500.00元,在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剩余欠款及利息。因履行期限过长,本案按和解长期履行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0523执7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