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峨山路91弄130号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98188051B。 负责人:徐振裕,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张志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申请人张志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作出(2021)赣0922民初101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张志昌的银行存款166659.53元或者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了冻结、查封、扣押。解除保全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志昌所采取的保全措施,本案已无需继续采取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志昌所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厚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荣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