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贺天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贵德县常牧镇新建坪村10*号。
被告:李旦,男,汉族,约33岁,住贵南县。
被告:李继华,男,汉族,约31岁,住贵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贺天明与被告李旦、李继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贺天明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贺天明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贺天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贺天明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桂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