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雪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住。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2月8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押邯郸市第一看守所。

审理经过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丛检一部刑诉(2020)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雪风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太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雪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17日,被告人张雪风伙同赵树科(已判刑)以虚假身份谎称自己选场需要购买等离子气割渣为由,骗取冀某价值35000元等离子气割渣一车,卖至本市丛台区张某2的选场。案发前,赵树科返还冀某6000元,案发后赵树科又返还冀某21000元。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银行转账记录、欠条、过泵单等书证,被害人冀某陈述,同案赵树科证言及证人张某1、张某2、张某3等人证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雪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雪风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人张雪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2021年6月29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张雪风退赔被害人冀某人民币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判员  牛学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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