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杨翠,女,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杨翠罚金、退赔一案,该案(2020)苏0707刑初65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庭移送于2021年4月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4月6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关于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前告知书、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前告知书。
2、本院于2021年4月2日、2021年6月22日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车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4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至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向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线索,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目前正在服刑中。
5、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