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巴东县云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巫峡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5683360683。
法定代表人:万升平,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子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系巴东县云腾商贸有限公司股东。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子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殷朴,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谭翔,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巴东县毅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巫峡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7905896480。
法定代表人:梁忠香,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忠香,女,1953年11月19日,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宗燚(系梁忠香的丈夫),男,1956年7月17日,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楚天路*-2号东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422823195607174498。特别授权。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祖海,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万升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原审被告:田敏,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巴东县云腾商贸有限公司、沈子初、殷朴、谭翔因与被上诉人巴东县毅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梁忠香、原审被告万升平、田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巴东县人民法院(2019)鄂2823民初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2019)鄂2823民初9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巴东县云腾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374元;上诉人沈子初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13元;上诉人殷朴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21元;上诉人谭翔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21元,均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