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本溪鑫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本溪市溪湖区火连寨办事处高程寨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王景冬,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丹,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本溪市润沣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本溪市明山区天门路13栋1层1-20号。 法定代表人:高文刚,系该公司法人。 被申请人:梁洪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本溪市明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本溪鑫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本溪市润沣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梁洪飞的银行账户存款,共计966505.5元。 申请人本溪鑫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通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本溪鑫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本溪市润沣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梁洪飞的银行账户存款,共计九十六万六千五百零五元五角。(查封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吉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