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徐珂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小学文化,系累犯,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3日作出(2010)宿中刑初字第00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珂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连同原判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七千五百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万二千五百元。被告人徐珂珂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7日作出(2010)皖刑终字第03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7年5月2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9月24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徐珂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8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徐珂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珂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21年1月获表扬奖励五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徐珂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系累犯,应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应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考虑其犯罪具体情节,应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徐珂珂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5月13日起至2026年6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炎峰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姚本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小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