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北燃绿谷供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新平南路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59766110XK。
法定代表人:胡克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萌,女,北京北燃绿谷供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王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区人,住该区。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北燃绿谷供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燃公司)与被告王毅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萌、被告王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北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王毅支付2018至2019年度取暖费304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王毅负担。事实与理由:北燃公司负责王毅所住房屋北京市平谷区某号院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号(以下简称涉诉房屋)的供暖工作,房屋建筑面积为101.4平方米,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平谷区人民政府下达的收费标准,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为30元,王毅应按3042元/年向北燃公司支付供暖费。王毅至今未交纳2018至2019年度的供暖费,故北燃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王毅辩称,其曾经是涉诉房屋的产权人,涉诉房屋于2019年12月已经卖了,2020年6、7月完成了房屋的过户登记。认可建筑面积为101.4平方米,对30元/平方米的收费标准也没有意见,涉诉期间的供暖费确实未缴纳,但不同意缴纳,因为该房屋在涉诉期间没有装修也没有入住,院子外面直接通向屋内的总供暖管道爆裂跑水,屋里暖气片是凉的,屋内没有任何温度,其并未实际享受到北燃公司提供的供暖服务。管道爆裂以后,其已经向物业公司报修,物业公司一直都说没修完,这种情况下,北燃公司应该起诉物业公司,不应该起诉自己。
针对王毅的答辩意见,北燃公司称涉诉房屋是新房,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供热系统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涉诉房屋在涉诉期间的管道维修义务应由开发商负责,王毅要求赔偿和维修只能找物业公司和开发商。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王毅在2018至2019年度供暖季期间系涉诉房屋的产权人,房屋建筑面积101.4平方米。供暖费每平米30元,北燃公司在涉诉期间为涉诉房屋提供了供暖服务。王毅未交纳2020年11月15日至2021年3月15日间的取暖费。
诉讼过程中,王毅持物业公司2018年12月18日的两张工程维修单主张因供暖管道爆裂跑水致使其未实际享受到供暖服务,故不同意支付涉诉供暖费。两张工程维修单上的维修种类、维修内容分别载明为“建筑单体/给排水,104和105水管冻裂、跑水了”,“户内给水,暖气不热”,维修情况及使用材料处为空白。本院前往涉诉房屋进行现场勘查,双方确认王毅所述管道原位于该房院子及东侧104号房屋北侧院子中间分界线的短墙内,两家的供热管道是独立的,房子卖出后新的房主与隔壁104号房屋房主共同将短墙拆除,将管道埋入了地下。经本院向物业公司调查,物业公司称王毅所持维修单确系该公司出具,别墅区短墙供热管道在两年内由开发商负责维护管理,两年之后过了质保期就应由供暖公司负责维护管理,当管道冻裂时,物业公司只负责关闭阀门不负责维修。两张维修单中的“给排水”包括户内所有的上水和下水,供热管道也属于给排水,涉诉房屋具体维修情况不清楚,因为物业公司不负责维修,物业公司只是把这个情况报给了开发商。
庭审过程中,王毅称交房时间为2017年,北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亦持其本人居住在涉诉小区其他相同类型房屋之工程质量保修承诺书,主张涉诉房屋的竣工验收日期应为2017年,该工程质量保修承诺书上载明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上及地下主体结构工程、地下电器管线工程等,落款时间为2017年10月30日,落款处由北京旭辉当代置业有限公司加盖公章。双方均认可涉诉房屋的供暖管道在涉诉期间处于开发商的维修质保期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燃公司为王毅所住房屋提供了涉诉期间的供暖服务,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王毅应缴纳相应供暖费。北燃公司主张的供暖费金额计算准确,数额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王毅辩称因院内供热管道爆裂而未实际享受到供暖服务,故不同意缴纳供暖费,因涉诉期间供暖管道爆裂非由北燃公司承担相应维修责任,基于合同的相对性,王毅因此拒绝向北燃公司支付涉诉期间的供暖费,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对该答辩意见不予采纳。王毅因供暖管道爆裂而造成的损失,可另行向具有维修义务的责任方主张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北京北燃绿谷供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18至2019年度的供暖费304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毅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谢颖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