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阳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山西省阳泉市郊区李荫路未来城16号楼 法定代表人:耿立涛,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津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阳泉市平定县冠山镇西关街安小区五区*-*-*号 被执行人:薛全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阳泉市平定县冠山镇西关街安小区五区*-*-*号 被执行人:山西美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阳泉市城区泉中路*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津红、薛全泉、山西美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和(2020)晋03执恢*号、(2020)晋03执恢*号三案并案执行。本院依照申请执行人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山西美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美隆国际商业广场部分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经第一次拍卖后流拍,申请执行人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拍卖价接受拍卖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执行人山西美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房证号为阳房权证城字第FS00058397号、阳房权证城字第FS00058399号、阳房权证城字第FS00058001号、阳房权证城字第FS00040473号、阳房权证城字第FS00040479号、阳房权证城字第FS00054610号、阳房权证城字第FS00058000号(不包括1、2、3、4号房间)的房产交付申请执行人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拍卖价抵偿(2018)晋0311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 二、阳房权证城字第FS00058397号、阳房权证城字第FS00058399号、阳房权证城字第FS00058001号、阳房权证城字第FS00040473号、阳房权证城字第FS00040479号、阳房权证城字第FS00054610号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三、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079014.82元,申请人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山西美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A座18层房产(房产证号为FS00054610)第一次拍卖流拍价抵顶案款及利息共6553802.7元。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朝晖 执行员  赵福林 执行员  李日月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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