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成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迪,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张丽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20)川1181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2020)川1181执879号,于2021年5月7日受理刘成军申请恢复执行张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63227.07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执行费2348元。
本院查明
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依法裁定对被执行人张丽梅的银行存款予以扣划11673.3元,按执行到位标的比例扣除执行费167元后支付申请执行人11506.3元用于偿还借款本金。除此之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已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查询,且前期通过峨眉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户籍地村干部调查了被执行人张丽梅的财产情况,确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对申请执行人进行告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此外,结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本院已作出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的执行惩戒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