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连金普新区三十里堡北乐广宇文具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金普新区三。 经营者:杨康,女,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军, 被告:大连市临海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南山村。 法定代表人:王殿富,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大连金普新区三十里堡北乐广宇文具商行诉被告大连市临海供热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大连金普新区三十里堡北乐广宇文具商行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申请破产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连金普新区三十里堡北乐广宇文具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金普新区三十里堡北乐广宇文具商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唐岩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