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庞德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赵琼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庞德祥与被执行人赵琼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确认截至2021年4月29日止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7000元;2.被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本金25000元,2021年11月15日前偿还本金2000元,2021年12月15日前偿还本金2000元,2021年1月20日前偿还28000元3.若被执行人按上述第二项按时足额履行,申请执行人庞德祥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若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第二项履行,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偿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以实际尚欠的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付,自2020年12月31日起计至款项清偿日止)。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及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粤0705执19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