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飞,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闫寿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审理经过
原告高晗与被告闫寿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高晗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高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