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湖南省耒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下称原告)诉被告刘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以与被告刘某某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6元,本院减半收取303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