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丽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一研究院十八所退休干部,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曹新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一研究院十八所退休干部,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曹明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西城区西城外国语学校退休教师,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曹天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北京弛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曹丽华诉被告曹新华、曹明华、曹天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曹丽华在本院依法送达给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表示撤诉,不再交纳诉讼费。其后,原告曹丽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曹丽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德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林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