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双某,人。
被执行人包某,男,蒙古族,科右中旗人,农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双某与包某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双某依照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2222民初293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法院执行案款。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措施:1于2021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包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失信风险告知书及传票;2于2021年2月5日、2021年7月24日两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总局、不动产。经查明被执行人包某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双某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讨论,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包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包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