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卓某,女,****年**月**日出生,藏族,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省同德县河北乡村民,住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建海,青海简阔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昌吉,青海简阔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德令哈市。
审理经过 原告卓某与被告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卓格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建海、文昌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卓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务工资26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劳务雇佣关系。2020年12月8日,原告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告,被告雇佣原告到共和县三塔拉光伏园区7标段从事光伏板安装及维修工作,双方约定每天工资160元,共产生劳务工资3600元,完工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劳务工资1000元,尚欠2600元,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于2021年1月8日向原告出具了1份欠条。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
原告举证 原告卓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
《欠条》1份,拟证明被告欠付原告劳务工资2600元的事实。
被告质证 被告张明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对原告卓某提供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
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构成要件,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2月8日,被告张明文雇佣原告卓某等人到共和县三塔拉光伏园区其承包的工地务工,口头约定原告每日工资为160元。完工后被告给付原告劳务工资1000元,对欠付的2600元劳务工资,被告于2021年1月8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1份,载明“今欠到卓格吉三塔拉光伏7标维修工资3600元,已付1000元,剩余2600元,大写:贰仟陆佰元整,欠款人张明文,2021.1.8”(原文表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卓某依约向被告张某提供劳务工作后,被告也应及时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劳务工资260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怠于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被告自行承担。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张明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卓格吉劳务工资2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乜 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完玛吉
书 记 员 拉毛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