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卫民,男,汉族,住武强县。
被告:涂传章,男,汉族,住武强县。
被告:曹桥香,女,汉族,住武强县。
审理经过
于卫民与涂传章、曹桥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卫民于2021年8月16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于卫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于卫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