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卢福友。
被告卢福义。
审理经过
原告卢福友与被告卢福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福友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卢福友负担。